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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万元哪去了?

1999-06-21 来源:生活时报 朱静 袁玮 我有话说

一个下岗女工走进某证券营业部,她将六万元钱交进柜台,不料四分钟后被营业员告知只有五万元。一场扑朔迷离的官司由此产生——

案由:存款六万元变成五万

去年7月16日上午,股民张某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上海证券营业部,想把从姐姐处借来的5万元及自己原有的1万元存进去,以便次日申购“裕阳基金”。当朋友替她填完存款单后,她一面唱票,一面将这6万元与存款单一起交进了资金柜台的窗口。由于柜台较高,她踮着脚尖想看看营业员的操作过程,但身高1.61米的她除了能看到营业员的头部以及听到点钞机的声响外,其余什么也看不见。当她等候签收凭条时,该营业员又开始接待起她后面的客户。过了4分钟,营业员告诉她经过复核员清点,发现钱款只有5万元。她听后目瞪口呆,心想有朋友作证,少几张100元也许是有可能的,但要少厚厚一叠钱是绝对不可想象的。况且钱交进去后,营业员点过认为没有问题才转交复核员的,如果缺钱她应该马上能够发现,毕竟1万不是几百元。营业部经理闻讯出场时指责她无理取闹。她要求放录像监视器也被拒绝。

股民张某来到长宁区法院,状告某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,要求其返还存款,偿付利息,并赔偿损失。

原告:三条理由证明责任在被告

长宁法院经济庭的法官首先走访了证券营业部,欲向两位当事人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况。可令人遗憾的是,初点员已下岗回家了。营业部的解释是,下岗乃应聘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。法官再查看资金柜台。即使是一个1.70米高的人,站在外面也无法看到里面营业员的操作过程。据悉,这些尺寸是符合公安局的有关规定的,但对于柜台的高度证监所没有规定。法官们又被告知,事发当天的监视器由于失效而没有录到任何图像。

原告律师认为,存款少1万元的责任是在被告方。理由是:首先,原告存进6万元是有证据的,其姐姐和张某的另一位朋友都可以作证。营业员不按规定办事导致差错出现。据查证,事发当时营业部初点员在点张某交进的钱时,发现其中1扎100元只有99张,便让复核员先点这扎钱,同时她从复核员手中接过了另一笔正在办理的一客户要提取现金9000元的业务,她在复核员清点那笔少了一张的款子时,将9000元发了出去,然后将张某交进的余下款子再交给复核员去清点的同时,自己又接了几笔业务。这些业务都是交叉进行的,很难说不会出差错。

从该案看,当原告把钱交进营业部并经初点后,交付行为已完成,原告的钱款已处于被告的实际控制下,占有权已转给了被告,而被告占有这笔钱期间少了1万元,这个责任应由被告来负。否则,在原告看不到摸不着的情况下,要依照被告的复核为准的规定将其的失误转加给原告,是极不公平的。

被告:三面还击申诉事件因果

而被告的营业部经理认为原告存款究竟是5万元还是6万元,须从三个方面来看。一是资金来源问题,原告是否真的拿了6万元来存款,庭审中并没有一个证据链能加以说明。被告继而提出,出庭作证的张某及朋友等人作为证据显然力度不够,不足为信。营业部经理论及两人临岗制问题,他认为要认定原告交进多少钱款,必须要以复核员复核为准。出事那天录像监控器没有工作,是因为装修队没有把监控器镜头对准柜台而导致监控失效,但监控失效与缺少1万元是没有因果关系的。另外,初点员在复核员还在复核第一笔钱时又接第二笔业务,是时常会发生的,法规和常规对此也都没有规定说是不可以的。

判决:营业部赔偿损失一万元

4月16日,长宁法院开庭判决。法院认为,如果将证券所内部出现的差错以及责任转嫁给股民,既违背了民法的过错原则,又有悖于情理,故法院认为被告就其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,由此判决证券所赔偿股民存款损失1万元,并赔偿利息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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